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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制度

2011/06/06

 

    为切实做好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工作,本着“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和为困难群众办实事的宗旨,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,根据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,结合《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》及《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》的实施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一、救助对象
    有本市户籍的生活困难人员。

  二、救助范围和标准
   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给予救助。
    (一)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特困的,经社会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政府医疗救助、慈善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,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;
    (二)因家庭困难而面临无法筹措学费(大中专学费),且无法申请学费减免或大学助学贷款的,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学费资助;
    (三)因家庭困难而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,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生活救助。

    三、救助申请
    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
    (一)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《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申请表》;
    (二)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、复印件,如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,需再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、复印件;
    (三)申请医疗救助的,需提供医院疾病诊断证明;
    (四)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,需提供申请人开户存折复印件;
    (五)其它有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
    四、救助受理、审批和支付
    (一)事业发展部安排专人负责临时救助工作;
    (二)经办人应树立“为困难群众服务”的指导思想,热情耐心地接待每一位申请人,指导申请人填写《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申请表》做好登记备查;
    (三)在申请材料齐备后,经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,经办人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提出拟办意见,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,5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,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,对不符合条件者,要做好解释工作,告知应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请,并退还申请资料;
    (四)经办人通知申请人或代申请人到我会财务基金部办理手续,领取支票,送回票据。救助医疗费用和学习费用应以支票的形式发放救助款,救助生活困难补贴以汇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形式发放救助款。救助结束后,经办人将财务结算票据连同原件交财务报销。

    五、附则
    (一)本会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资料情况保密。为了寻求社会帮助时须与求助人联系征得同意后,方可将资料提供给媒体或其他单位。
    (二)对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工作有信访、投诉的,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。
    (三)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日起实施,有效期3年。
 
    附件: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申请表